沙某不服盐边县人事局等不予录用教师案 用人单位;传染病携带者;拒绝录用
案由:
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0)盐边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跃军

胡莲图

罗德梁

代理律师:

许兴华

黄翔

罗忠奎

向华

法官解说
法官: 胡莲图 单位:
本案原告所诉二被告实施的招聘教师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不同的认识。
二被告的不予录用行为,对原告沙某产生了法律上的事实权益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关于本案的审判依据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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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0)盐边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2.案由:不予招聘录用教师。
3.诉讼双方
原告沙某。
委托代理人许兴华,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翔,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盐边县人事局),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东环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忠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边县教育局,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西城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景某,男,该局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向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跃军;审判员:胡莲图、罗德梁。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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