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招摇撞骗案 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案由:
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法院(2011)蓬刑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邓志坚

刘应科

刘学义

代理律师:

吴长全

法官解说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区别:
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
1、侵害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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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招摇撞骗罪
3、诉辩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曾用名陈某2,男,生于1983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抢劫罪,2002年4月1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03年11月8日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7月2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长全,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志坚;人民陪审员:刘应科、刘学义
6.审结时间: 20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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