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招摇撞骗案
案由:
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浦江饭店

上海市工贸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黄法刑字第1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3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明德 单位:
在本案中,被告人于某在实施招摇撞骗犯罪行为时,采用了捏造谎言、伪造公章、信函和打电话等犯罪手段。其伪造公章的行为又牵连地触犯了另一个伪造印章罪的罪名。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意欲使被告人的罪名定为伪造印章罪,以便使其所受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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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黄法刑字第138号。
2.案由:于某招摇撞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30岁,山东省牟平县人,原系上海市浦江饭店职工。
辩护人:张洪根上海市工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戴金厚,上海市工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英英;人民陪审员:裴国信楼丽乐
6.审结时间:199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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