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招摇撞骗案 招摇撞骗罪;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
案由:
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刑初字第497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郎子君

郎魁元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大类。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要件。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自首行为的多样性和侦查工作的复杂性,对于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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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刑初字第497号判决书。
2.案由:招摇撞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雷玉娟。
被告人:赵某,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农民。
辩护人:郎子君、郎魁元,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欢欢。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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