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被告厦门鑫海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误工费、鉴定、合理性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2119号
审理法官:

张超

牛守启

袁晋芬

代理律师:

陈耿阳

林亚真

张四周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受伤之后,被送往厦门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原告自身在该院从事护士工作。原告作为医院的工作人员,在自身受伤后,被送往自身所在单位治疗,因其对自己所在单位的医疗环境相对熟悉,更有利于其进行治疗和康复,也在情理之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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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初字4127号。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2119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陈耿阳、林亚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鑫海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四周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王金波。
审判机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超,代理审判员牛守启、袁晋芬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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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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