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放火案 放火罪 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7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志伟

陈紫云

林懿娴

法官解说
本案犯罪人李某因与裴某感情不合分手而怀恨在心,为泄私愤而故意放火焚烧裴某的摩托车。对于犯罪人李某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属于放火既遂?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人李某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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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704号判决书。
2.案由:放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艺辉。
被告人: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志伟;代理审判员:陈紫云、林懿娴。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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