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某诉吴某物权保护案 主物;所有权;所有权转移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3532号
审理法官:

刘雅芬

李培忠

黄月治

代理律师:

陈战英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诉争"煤间"的归属问题?合议庭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时双方虽未对"煤间"归属作明确约定,但根据《物权法》"从物随主"原则,"煤间"应归原告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买卖时诉争"煤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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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3532号。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某。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陈战英,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雅芬;审判员:李培忠、黄月治。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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