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诉安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政府信息公开;书面形式;答复瑕疵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溪县公安局

安溪县公安局

安溪县公安局

安溪县公安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鹏腾

董丽珠

陈东进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在答复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告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的处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在运用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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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1。
被告(被上诉人):安溪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任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胡某、郑某,安溪县公安局科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胡某、谢某,安溪县公安局科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生;审判员:黄月治;人民陪审员:谢巧丽。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鹏腾;审判员:董丽珠;代理审判员:陈东进。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12月11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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