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 逮捕 拘役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1)柘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本案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之后的逮捕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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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11)柘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
2、案  由:危险驾驶案
3、公诉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公诉机关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柘荣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盛桥
6、审结时间: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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