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董某等共有案 民事 共有 共同共有
案由:
共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2011)济民一终字第461号
审理法官:

孙红岩

黄力

曾力

代理律师:

曹玉兰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判定原被告争议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还是董某3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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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0)历城民初字第1629号
二审判决书:(2011)济民一终字第461号
2.案由:共有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女,生于1984年5月11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澎,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培勤,男,生于1972年6月21日,汉族,法律工作者。
被告(原审被告)董某,男,生于1958年5月23日,汉族,农民。
被告(原审被告)夏某,女,生于1958年1月29日,汉族,农民。
被告(原审被告)董某2,男,生于1982年5月25日,汉族,农民。
被告(上诉人)董某3,男,生于2006年6月16日,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董某2,男,生于1982年5月25日,汉族,农民。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曹玉兰,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峻岭;代理审判员:张晓春、陈慧媛。
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红岩;审判员:黄力;         代理审判员:曾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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