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莫某1、莫某2、霍某走私毒品案 走私毒品罪;主观故意;间接故意
案由:
走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胡晓明

郑元智

丁峻

代理律师:

赵维春

孙敏

韩志坚

法官解说
此类案件中,被告人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问题一直是认定和处理的难点。我们认为,在证据无法充分反映被告人的主观上明知,但被告人怀疑所携带的物品中藏有毒品时,属于间接故意,符合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构成。
(一)从本案各被告人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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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1)一审判决书字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
(2)二审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走私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1,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侗族,小学文化。
指定辩护人赵维春,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2,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侗族,小学文化。
指定辩护人孙敏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某,女,1978年5月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壮族,小学文化。
辩护人韩志坚,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晓琦;代理审判员:贺心;人民陪审员:张瑜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晓明;代理审判员:郑元智;代理审判员:丁峻
5.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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