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佳晟工贸有限公司诉戴某劳动争议案 事实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垫付医疗费 经验法则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事实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垫付医疗费 经验法则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民初字第2870号
审理法官:

牛守启

代理律师:

林秉哲

陈志宏

法官解说
一、原告佳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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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民初字第2870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佳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东安村曾厝23号,组织机构代码75162001-6。
法定代表人洪聪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秉哲,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男,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大庭村下园35号。
委托代理人陈志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牛守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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