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刘某返还原物案 再审;新证据;盖然性标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申字第0936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永才

吕娅

李小燕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所折射出的问题是,再审审查阶段如何掌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再审审查程序肩负着审判监督和矛盾化解的双重职责,如果对新证据再审事由的认定标准过宽,再审启动过于容易,则会动摇普通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并使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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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原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13412号判决书。
再审审查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申字第09362号裁定书。
2.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申请人):王某。
被告(申请再审人):刘某。
4.审级:再审审查。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判法官:代理审判员:张彦辉。
再审审查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永才;审判员:吕娅;代理审判员:李小燕。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日。
再审审查审结时间: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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