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郑某诉郑某2返还财物案 当事人死亡;诉讼权利;继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京绵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

海淀区立新学校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40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宝军

王某

法官解说
本案的难点在于程序问题。由于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郑某死亡,而上诉人郑某2系郑某之法定继承人,且郑某2与郑某在诉讼中存在利害关系,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死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何承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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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4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4011号判决书。
2.案由
返还财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3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京绵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退休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宝军,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男,192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退休教师。(一审判决后,上诉期间死亡)
被告(被上诉人)郑某2,女,194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海淀区立新学校退休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46年5月3日出生,北京交通大学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审判员:魏九川。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兰珠;代理审判员:张琦张永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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