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经济合同纠纷;非法占有目的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华县法律援助中心

江华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8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强

陈德平

覃启荣

代理律师:

刘国江

戴柳江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
1、性质不同。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
2、特征不同。合同诈骗的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88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国超。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国江,江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戴柳江,江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强;审判员陈德平;人民陪审员覃启荣。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