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不服安溪县民政局颁发结婚登记证书案 婚姻登记;审查义务;判决撤销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溪县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

安溪县民政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陈志生

陈安全

陈秀珠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
一、原告能否提起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限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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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服民政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廖刚明,安溪县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溪县民政局。
委托代理人:林某,安溪县民政局副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生;审判员:陈安全;人民陪审员:陈秀珠。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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