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李某受贿案 受贿罪 索贿 不正当利益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嵩明县杨林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

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

嵩明县杨林镇综合执法大队

云南张思伟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2)嵩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伦

王晓飞

李小龙

代理律师:

杨雁

王伟刚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个焦点问题:
1、关于主体问题
杨林镇综合执法队是杨林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成立的机构,现县政府尚未批复,其职能只有杨林镇政府相关的领导的口述和部分情况说明,所以,杨林镇综合执法队的成立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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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2)嵩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受贿。
3、当事人
公诉机关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应新。
被告人卞某,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中专文化,原嵩明县杨林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综合执法大队小队长,家住嵩明县。2012年6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雁,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原嵩明县杨林镇综合执法大队队员,家住嵩明县。2012年6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 2012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王伟刚,云南张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伦;代理审判员:王晓飞;人民陪审员: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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