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刘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民事 雇佣关系 共同诉讼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嵩明县腾达法律服务所

云南越商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部分支持
文书字号:
嵩明县人民法院(2014)民字第7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劲松

李晓飞

李晓欢

法官解说
本案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的雇佣关系,被告刘某与被告石兰公司的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售后服务)法律关系,修理工与被告石兰公司的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主对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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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嵩明县人民法院(2014)民字第731号判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郭红波,嵩明县腾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丁子龙,云南越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石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兰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劲松;审判员:李晓飞;人民陪审员:李晓欢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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