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叶某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民事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 以物抵债 全部价款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张楚

金馨

严芳

代理律师:

刘向平

刘顺平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份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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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
2、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66年2月26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代理人刘向平、刘顺平,系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审第三人李某1,女,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审第三人杨某,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某1儿子。
原审第三人杨某1,女,1995年2月18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某1女儿。
原审第三人蒋某,男,1939年6月1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李某1公公。
原审第三人杨某3,女,1940年3月16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李某1婆婆。
第三人杨某1、蒋某、杨某3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1,女,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嵩明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晓荣;审判员李晓飞;人民陪审员陈敏。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楚;审判员金馨;代理审判员严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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