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案 备案行为;街道办事处;材料齐全;法律效力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郭小河

郑传锴

法官解说
1.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的性质。
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其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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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不服行政备案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亿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小河,北京市博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柴家湾12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传锴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京英;代理审判员:哈胜男寇天功
6、审结时间: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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