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汕陆法民初字第218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市科汇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思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潘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10年9月,原告和被告一签署飞针测试机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KVF-6"飞针测试机一台,货款总额为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即由被告一在交货前首付定金人民币八万元,余款自货到后第二个月开始分8个月平均支付(详见证据一)。合同签署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交付了机器(详见证据二),但被告一未能按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余下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原告均未能如期收取相应欠款。2011年11月,在被告二的提议下,由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欠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据此签下三份协议,协议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一十三万五千九百五十元,该欠款由被告一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十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逾期付款额10%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二对该欠款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由被告二以自有的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签署后,被告一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五千元,截止于起诉之日,余款一十三万零九百五十元,分文未付,被告二也未能如约向原告承担欠款清偿的连带担保责任(详见证据三)。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一十三万零九百五十元。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二万元(暂计,最终数额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三、被告二对上述欠款和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一深圳市思辰电子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
被告二潘某也没有提出答辩。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2010年度高精度飞针机销售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一曾签订采购飞针测试机合同。
2、 送货单、被告确认的对账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发货,且被告已经收货。
3、 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被告一承诺分期还款,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欠款和违约责任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被告一深圳市思辰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二潘某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原告和被告一签订销售飞针测试机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KVF-6"飞针测试机一台,货款总额为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交货日期:2010年10月13日,交货地点:沙井镇沙头工业区民福路37号2楼。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即由被告一在交货前首付定金人民币八万元,余款自货到后第二个月开始分8个月平均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送货给被告一"KVF-6"飞针测试机一台。原告先后收回汇款104050元,尚欠货款135950元,未付还给原告。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11月23日经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被告欠原告货款135950元未还,该欠款由被告一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十期支付,前七期每月付款1万元,后三期每期付款二万二千元,直至付清。逾期支付的,按逾期付款额日10%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欠款由被告二以自有的车辆粤BXXXXM向原告提供担保。协议书由原告盖章及法定代表人黄某的签名,有被告一深圳市思辰有限公司的盖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的签字以及担保责任人潘某的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付还货款五千元,结欠货款一十三万零九百五十元被告没有付还原告,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处理。
3、一审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一签定销售飞针测试机的销售合同,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交付了"KVF-6"飞针测试机一台,被告收货后,仅付还原告货款十万四千零五十元,结欠货款一十三万零九百五十元。2011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一十三万零九百五十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一付还原告货款人民币五千元,截止于起诉之日,被告一结欠原告货款一十三万零九百五十元未付,属于违约,依法应付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付还货款的保证人,依法应付担保责任。《协议书》中约定日10%的违约金,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计算问题的批复》计算标准,依法不予支持。但被告一逾期付款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4、一审定案结论
一、限被告一深圳市思辰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汇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一十三万零九百五十元以及该款从2011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付还原告。
二、被告二潘某对被告一深圳市思辰电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660元由被告一承担。
三、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二潘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对被告一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在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再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两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再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程石刚)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