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吴某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基础法律关系;举证责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105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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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1)鲤民初字第438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1052号判决书;
2.案由
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
一审、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傅绿松黄文静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一审、二审的委托代理人李琴声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江农:审判员:王文鑫;人民陪审员:傅灿烽。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蕴真:审判员:庄丽娜谢火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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