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市京泉物资公司不服被告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第三人杨某、张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协助执行;司法性格;行政行为;受案范围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2)鲤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左杰

吴晶

甘小梅

代理律师:

黄桦清

黄寒粮

黄草龙

熊小华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纠结于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其认为房屋登记机关给予转移登记应以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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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文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2)鲤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泉州市京泉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可两,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桦清、黄寒粮,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
第三人张某。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草龙、熊小华,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左杰、审判员吴晶、人民陪审员甘小梅。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钊胜、代理审判员马雯卿、代理审判员江炳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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