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定性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112号
审理法官:

尹鹏展

华静

刘华

代理律师:

王祥

法官解说
本案定性上存在一定争议,有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不同主张。经过讨论,我们认为定寻衅滋事罪比较合适,理由如下:
首先,从马某的主观心态分析,无论是抢劫罪中使用暴力的非法取财,还是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都和马某的心态不相符。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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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112号
(二)案由:寻衅滋事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玉婷。
被告人:马某,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
指定辩护人:王祥,北京市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鹏展;人民陪审员:华静刘华
(六)审结时间: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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