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齐德亚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 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39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程侠

董福利

刘民

代理律师:

杨晓平

张希宁

董越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可归结为郭某、高某二人以中太公司名义与齐德亚太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否对中太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这里涉及到我国《合同法》中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具有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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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3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齐德亚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甲8号101。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希宁,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越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侠;人民陪审员:董福利刘民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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