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上下班途中;目的;合理路线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行初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徐小娟

代理律师:

张凯

胡铭心

仇港玲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职工下班后先依约去办理个人私事,并对路线进行了适当绕行之后再回家,后在回家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虽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性和指导性,但对于个案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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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行初字第64号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张凯(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铭心(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仇港玲(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市鄞州姜山沪江压铸厂。
负责人:许某,男,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2(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徐小娟
二审:审判机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俞朝凤、陆玉珍、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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