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侵权人的行为在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情况下,应否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该数额如何确定?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傅玲艳

何树智

马宇雄

法官解说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溯源于《民法通则》,1986年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为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依据。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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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2、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本忠(系王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周绪梅(系王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傅玲艳,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树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
委托代理人:马宇雄,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员:区伟达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鹏;代理审判员:张姝赵剑奕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2年9月6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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