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要求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
案由:
信息、电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行初字第8号
审理法官:

朱坚峰

周冬英

陈杏根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机关如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区分不同情形作出详细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区分,视情分别作出四种书面答复。其中属于公开范围,应告知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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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判决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行初字第8号。
2、案由: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夏某。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侯小天,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剑鸿,在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
委托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坚峰;审判员:周冬英;人民陪审员:陈杏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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