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诉上海市淀山湖归园公墓案 买卖合同、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在上海方圆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泰吉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1)青民初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海港 单位:
1.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
公墓是安葬逝者的处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者总希望寻找一个比较优美的墓土使逝者入土为安。但我国土地资源有限,为了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最佳的利用,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足够的良好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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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1)青民初字第21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颜某,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理人:顾某,男,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在上海方圆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戴学军上海市泰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淀山湖归园公墓,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港周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葛晓健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美芳;代理审判员:吴海港张备
6.审结时间:20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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