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0)青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池人奇 单位: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购买公有住房而引发的纠纷。它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
首先,本案的特点主要在于购买公有住房时必须经过同住人的同意才能购买。本案中第三人在购买该公有住房时明知同住人原告杨某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未征求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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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0)青行初字第7号。
2.案由:不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原告之生母),女,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裁缝。
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某1(原告之生父),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兴元;审判员:池人奇;代理审判员:孙文萍
6.审结时间:200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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