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诉福鼎市鳕鱼服饰有限公司生命权案 过错;健康权;身体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2)鼎民初字第2327号
审理法官:

周友泉

兰子君

李德锐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案情亦不复杂,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脚下打滑过程中受伤自己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比例;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65910.924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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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2)鼎民初字第2327号
2、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敖某,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少雄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鼎市鳕鱼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开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嵘嵘,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周友泉;代理审判员:兰子君;人民陪审员:李德锐。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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