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周某公司解散案 公司解散 解散条件 公司僵局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公司解散纠纷作为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终极手段,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条件往往被严格限制,通常法院会遵循企业维持原则,严格适用相关法律,保持公司的稳定性。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解散的要件进行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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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104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05号判决书。
2.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华油力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8层902。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某,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宏;人民陪审员:吴振华张燕琴。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全奕颖;代理审判员:田璐王天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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