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诉利津县明集乡东堤三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占地补偿款分配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

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

利津县明集乡东堤三村党支部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少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巴占防

高汝强

陈翠霞

代理律师:

王新忠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离开赖以生存的农村土地来到城市务工,加入到城镇化建设大军中。但是这部分农村劳动力进入到城市后,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农民,他们"中国特色的名片"--户口仍然在农村,因此他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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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少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1。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原告孙某1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新忠,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明集乡东堤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传忠,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2,利津县明集乡东堤三村党支部书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巴占防;审判员:高汝强;代理审判员:陈翠霞。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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