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某不服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行政确认案 内部答复;行政确认;实质影响;独立可诉性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行终字第1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晓丽

巩天绪

邵金芳

代理律师:

周雪林

宋凯

法官解说
本案山东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书》是应利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询问作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答复。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作出的违法建设规划影响认定是否具有独立可诉性,存在两种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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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行终字第16号裁定书。
2.案由:不服规划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綦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周雪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韩某,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凯,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拥军;审判员:纪晓娜;人民陪审员:崔乃华。
二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丽;审判员:巩天绪、邵金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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