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马某、孙某合同纠纷案 民事 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

安丘市新市区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3)安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德升

冯莹

李梅

代理律师:

曹伶娟

法官解说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即遵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支持,但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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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3)安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曹伶娟,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周涛,安丘市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德升;审判员:冯莹、李梅
审结时间: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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