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1诉武隆县长坝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等确认所有权案 民事 所有权 灭失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武隆县长坝镇人民政府

武隆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武隆县长坝法律服务所

中共武隆县长坝镇胜利村党支部

文书字号: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022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华

任福

彭绪彬

法官解说
民事权利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体,权利主体的丧失可以通过补位的方式得以解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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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02285号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颜某1,男,汉族,武隆县长坝镇人民政府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颜某2(颜某1之子),男,汉族,武隆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武隆县长坝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隆县长坝镇胜利村。
负责人张某1,男,汉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永模,武隆县长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湛某,男,汉族,中共武隆县长坝镇胜利村党支部书记。
第三人武隆县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中心,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白杨路31号4楼。
负责人张某2,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该中心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陈华;人民陪审员:任福、彭绪彬
6、 审结时间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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