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11等抢劫、盗窃案 盗窃罪 窝藏赃物 抢劫罪
文书字号: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刑终字第223号(2013年8月22日)
审理法官:

蒋林宾

彭东生

郑荣聪

代理律师:

陈平生

高洁

陈平生

林德胜

张志强

陈少杰

郑志伟

法官解说
本案抢劫罪还是盗窃罪的定性关键在于三被告人客观方面是否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或者是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在被告人刘某1、唐某、符某抢劫刘某的该起犯罪中,三被告人共谋欺骗刘某2上车后以钱包丢失为由检查他的行李并偷取他的财物,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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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3)文刑初字第7号(2013年6月20日)
二审判决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刑终字第223号(2013年8月22日)
2.案由
抢劫罪、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慧茹、代理检察员蒋威。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1,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务工。因本案于2012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
一审辩护人陈平生、高洁,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平生、林德胜,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唐某,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务工。因本案于2012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张志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务工。因本案于2012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
一审辩护人陈少杰,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郑志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宝兴;代理审判员:陈婧怡;人民陪审员:林珺。
二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林宾;审判员:彭东生;代理审判员:郑荣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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