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奸案 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认定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未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丽翠

王晓冰

杜建立

代理律师:

王明福

法官解说
本案中有一个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问题: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是否要求被告人对幼女的年龄主观上出于明知?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明知刘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具体表述是:"奸淫不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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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未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辛燕、唐亮。
被告人:王某,男。捕前租住山东省安丘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被告人王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丛某,系被告人王某之母。
指定辩护人:王明福,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丽翠;人民陪审员:王晓冰、杜建立。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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