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强奸案 自愿发生性关系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3)盐刑初字第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勇

徐铭

徐天华

代理律师:

梁义丰

法官解说
1.被告人谭某某单方面认为被害人愿意跟其发生性关系,进而实施了强奸行为,是否影响本案的定罪?
一种观点认为:从农村长期生活环境来看,由于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长期在外打工,被告人谭某某的妻子也长期在外打工,这就给二人发生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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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3)盐刑初字第67号判决书。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
辩护人梁义丰,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勇;代理审判员:徐铭;人民陪审员:徐天华。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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