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朱某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 知假买假;欺诈;消费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向荣商贸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02号
审理法官:

羊羚

龚育勤

张天浪

法官解说
本案中,一、二审与再审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主要源于对两个焦点问题的认识不一致。
关于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具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且不能被证明系用于销售的,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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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9)崇民一初字第180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民终字第0226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再终字第0002号
2.案由: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 (上诉人、申请再审人) :吴某,男,汉族,住无锡市。
被告 (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朱某,男,汉族,住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尤某,男,在无锡市向荣商贸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工作。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陆杰。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杰明;代理审判员:潘华明;代理审判员:缪凌。
再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羊羚;审判员:龚育勤;审判员:张天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6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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