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艾春梅诈骗案 诈骗罪;没收;违法目的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385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仔细审查一审判决时,发现原判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四名被害人被骗钱款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即判处:被告人艾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纪某某1、黄某的被骗钱款;而对被害人李某1的被骗钱款在向艾某某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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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某某,女,43岁(1971年5月1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职高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199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2年5月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通祥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平;人民陪审员:李克英张淑萍。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史迹;代理审判员:吕晶;代理审判员:王岩
6.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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