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自救行为;犯罪主体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2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仁红

张晓彬

刘野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中民盛公司、华泰兴隆公司并未与被告人教某签订劳动合同,教某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二是被告人教某主张其占有两家公司钱款的行为系自救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自救行为与犯罪行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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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1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230号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教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一审辩护人:王仁红,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晓彬刘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铁;人民陪审员:孙冀鹏杨凯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麻学军;代理审判员:张媛刘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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