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代驾;过错;雇佣关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标牌厂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15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谷良坤

法官解说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误工及承包金损失均非间接损失,因此赵某的误工及承包金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关于误工及承包金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法律尚无定论,二审法院各个承办人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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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1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谷良坤,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
被告(被上诉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朝阳标牌厂职员。
被告(上诉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品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陈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文彤;审判员:任淳艺林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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