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有利于被告;两罪相疑取其轻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1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焱

张志勇

张盈盈

代理律师:

黄庆龙

洪华敏

法官解说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三)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对此,应结合不同的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证据和罪名的认定应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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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113号判决书。
2.案由:挪用资金。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璐。
被告人马某,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罗山县铁铺乡易棚村易棚组,现住罗山县城龙山新村。
辩护人黄庆龙、洪华敏,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焱;审判员:张志勇;人民陪审员:张盈盈。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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