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白某1等人抢劫罪案 抢劫罪 暴力 共同犯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39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辉秋

黄荣敬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阳某、白某1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阳某、白某1构成绑架罪。本案中被告人阳某、白某1以勒索财物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被害人鞠某1,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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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39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酉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阳某的辩护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1,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酉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冉某1,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酉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1月22日被抓获,同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白某2,男,1989年6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酉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荣敬,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炳南,人民陪审员黄高级黄莲治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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