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受贿案(自首) 受贿罪 自首 自动投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溪县国土资源局

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669号
审理法官:

黄洁珍

黄生全

黄莲治

代理律师:

陈战英

法官解说
本案诉辩双方的分歧焦点之一为被告人刘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在掌握被告人刘某涉嫌受贿25000元的情况下,到被告人家中将其带回审查,被告人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应可以酌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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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669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海波。
被告人:刘某,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安溪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12年3月14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洁珍;审判员:黄生全;人民陪审员:黄莲治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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