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黑龙江省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正式员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嫩江县司法局嫩江法律服务所

黑龙江省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劳动合同解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伟

赵君

杨先凤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原告在1996年12月24日前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其虽然在此之前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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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世范,嫩江县司法局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长顺,黑龙江省黑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伟;审判员:赵君;人民陪审员:杨先凤。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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