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诈骗案 诈骗罪 共同犯罪 立功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5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水金

高清良

林志炼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立功的时机及立功形式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立功的时机是到案以后,但是《刑法》第六十八条只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并没有说明什么条件下可以称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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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529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德艺。
被告人:李某1,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2,男,1989年4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水金;审判员:高清良;人民陪审员:林志炼。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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