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昆明高新区先锋实验学校、廖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未成年人 校园 人身伤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少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国民

钱晓燕

侯成斌

代理律师:

武咏梅

戴自雄

吴慧玲

法官解说
关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负有的职责性质及承担的责任形式各方面争论不一,莫衷一是。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这些争论并没有停止,反而由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甚明确使得这些争论愈加激烈和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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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黑民初字第6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少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苏某某,女,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武咏梅、戴自雄,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高新区先锋实验学校。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前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慧玲,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廖某某。
法定代理人廖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卢登明,男,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承办人:桂欣。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国民;代理审判员:钱晓燕、侯成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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