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异议登记不予受理案 异议登记;受理标准;初步证明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哈胜男

孙冀鹏

张宝荣

代理律师:

陈占民

邢天昊

郭杨

法官解说
本案是北京市受理的第一起异议登记类行政诉讼案件,具有新颖性和典型性,该案的审查对房屋登记机关受理异议登记的条件和标准和之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范和示范作用。异议登记作为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而暂时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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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51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韩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占民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璐莎,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邢天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哈胜男、人民陪审员孙冀鹏、人民陪审员张宝荣。
6.审结时间: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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